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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解析:公共场所吸烟由卫计委负责管理。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。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:1、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;2、妇幼保健机构、儿童医院、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;3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。
法律依据:《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》第十条 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;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义务,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,向监管部门举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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